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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章程(2023年修正版)
2024年04月02日 10:21  点击:[]

序言

(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始于1940年在成都创建的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更名为成都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南下部分骨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组建西南人民艺术学院。1953年西南人民艺术学院的美术系与成都艺术专科学校的绘画科、应用艺术科合并,在西南人民艺术学院原址成立西南美术专科学校。1954西南美术专科学校创办了附属中等美术专业学校。1959西南美术专科学校改制更名(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设四年制本科专业。1979年,学校首次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1981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被列为首批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21年,学校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美术学、设计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开始博士层次人才培养。

学校秉承“贴近生活,服务人民;知能并重,奖掖新人;开放兼容,与时俱进”的办学理念,坚持学术研究型、多科性办学定位,致力于为党和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艺术领军人才和高级专门人才,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美术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简称四川美院和川美;英文全称为Sichuan Fine Arts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SCFAI

学校办学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大学城南路56号。

学校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

学校中文域名(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英文域名:/

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文艺观教育理念,为新时代培育和造就更多德艺双馨的文艺人才。

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战略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做强优势学科,做优特色学科,做实新兴交叉学科,形成以艺术学门类为主的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处、办)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调整管理模式。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群团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五)制定并调整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符合学校要求的学生。

(六)确定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员工。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十一)开展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办学自主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自由和民主管理。

(五)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学校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评估和考核;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实践教学为主要方式,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文艺教育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深刻认识艺术生命源于人民,文艺创作为了人民,加强对学生艺术修养、文化知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培育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卓越才干、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的人民艺术家。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条件等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以及继续教育。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定的标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历教育基本修业年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在基本修业年限之外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校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者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定位自主设置或调整相关学科和专业。学校制定学科和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及其他事项的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建立校、院(部)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第二节 创作科研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创科强校战略,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进步,提升服务国家和地方战略需要与发展要求的能力与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创作科研和学术事务,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推动科研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创作、科研和教学研究的成果分类评价与奖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障学术自由,营造自由宽松的创作环境和科研氛围,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自主开展艺术创演和学术研究活动。完善研究团队建设机制,完善艺术院校特色的科研成果认定机制,推进有组织科研,促进高质量科研成果产出。同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服务国家与地方社会为导向,响应区域发展战略政策,建立适应区域发展的新机制,对接区域文化艺术需求,创作反映文化艺术传统与社会现状的作品,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履行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既要培养能创作高品质作品的文化艺术人才,也要调研市场需求,做到产学研一体化融合,实现挖掘文化艺术产品经济价值,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探寻文化艺术产品审美价值,向社会传播美、展示美、宣传美,做好美育工作,提升大众文化艺术鉴赏能力,塑造美好心灵,营造良好氛围,构筑和谐社会。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文艺观教育,引导学生深刻认识艺术生命源于人民,在人民群众中开展文艺创作,生产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培养社会主义文艺人才,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深入思考践行学校的文化使命,利用美术馆、图书馆、校史展览馆和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结合校情校史挖掘红色教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讲好红色故事,努力营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底蕴、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文化性与艺术作品的艺术性相结合,通过文化艺术作品传递文化艺术内涵,让大众关注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隐性文化价值,增强大众对民族文化的理解与传承能力,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助力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相辅相成,学校建设需对标世界,借鉴世界优秀大学的有益经验,解决自身发展的现实问题。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不断加强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国际著名艺术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人才,拓宽学校的艺术视野,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推动艺术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展示我国文化特色,坚定文化自信,增进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尊重。开展与国际高水平大学的学生互换、教师互聘、课程互享、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等实质性合作。整合国内外资源,走内涵发展、特色建设的道路,在推动中国高等教育走出去方面做有益尝试。

第三十条 学校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要立足中国现实,展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和当代中国人精彩生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阐释好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向世界展现特殊的诗情和意境,让我国文艺以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展现在世界面前。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遵循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在校党委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其议事规则如下:

(一)常委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二)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四)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常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五)常委会议表决议题,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会,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三)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出席人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由校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入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离场。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四)校长办公会的组织、记录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印发等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决议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准确、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六)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校长应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一般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

(七)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严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议决情况。

(八)会议在讨论与校长办公会成员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九)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校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在落实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报校长批准。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自下而上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任期内委员的调整补充由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术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和学科资源配置方案,学术成果评价标准及办法,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争议处理规则等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审议后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做出学术评定。

(三)对学校在决策前有关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应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五)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通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数为九至二十五人的单数,任期三年。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定学校各类型、各层次、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议研究生学位教育招生录取标准。

(三)制定学科、专业授位标准。

(四)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

(六)作出限制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以及退出导师岗位的决定。

(七)制定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标准,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八)审议或审定与学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主席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被邀请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院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代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代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二)学代会常设机构全体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三)学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团委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节 二级学院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校根据二级学院事业发展需要,通过财务预算等方式配置办学资源,定期对二级学院进行工作绩效考核。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进行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开发及其他学术活动,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

(五)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

(六)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聘任、管理和考核学院教职员工,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学生活动。

(八)编制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草案,执行学校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科学使用办学资源。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务。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根据议题也可以由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主持。

二级学院制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明确成员组成、会议的会期、议题的提出、议事程序等内容。

第六十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级学院纪委在二级学院党委和学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办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和调整系和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节 内设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在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发展需要,自主管理、确定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院、办、处、部、馆、中心,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置校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者其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任务履行职责。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其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就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与学生权益相关的学校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和守法的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组成。

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师队伍建设为基础。

学校尊重教师,为教师服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高水平人才到校任教,提高师资水平。

第七十四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校的规划、发展,以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八)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提出异议,并依法申请救济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教师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自觉履行教师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或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使用普通话及国家规定语言和规范文字。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参加进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六)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提出异议,并依法申请救济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相关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强化师德师风考核,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标准,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八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学校对违反法定义务、违反纪律和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教职员工给予处理、处分或解聘。

教职员工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或解聘不服,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员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或解聘不服所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筹集办学经费,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并存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校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与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十三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正确处理资金供求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财经秩序。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机制,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实行审计制度,加强廉政建设,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按照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状况,防止资产流失。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七条 学校要坚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第八十八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推进后勤服务改革,实施规范化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和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促进学校和社会共同发展。

第九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法公开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基金会等。

第九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九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九十三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动员校友力量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予以宣传和表彰。

第九十四条 (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校友会是由学校发起、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是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纽带。

章 校训、校徽和校庆日

条 校校训是“志于道 游于艺”

条 学校校徽为:

 

 

 

 

校徽中图形要素        源自黄桷坪校区的拱形门墙,其中三个门洞隐含形;图形要素来自大学城校区行政楼兼图书馆的建筑尖顶,并与“ART艺术的开头字母“A”同构。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26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核准。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据以制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废止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或教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一百零一条 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