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5 号)的规定,学校第七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结合学校实际,
于4 月27 日第七届学术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通过了新的《(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
2016 年 5 月 9 日
(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按照教育部办公厅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要求,为实现韦德网站战略发展规划所提出的“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一流美术学院”的发展目标,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宗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校内在编在岗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委员产生由教师民主推荐、校长和院长办公会提名,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由校长聘任。特邀委员由院长、院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并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由 19—2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换届。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
4 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免职。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议、讨论产生,由院长办公会批准确立。根据需要,在院系或按照学科领域可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并负责准备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执行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秘书处设在创作科研处。秘书长由创作科研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 列。学术委员会根据委员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文件、信
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或者由学术委员会委托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
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委托其下属的(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委托监察处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组织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举行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秘书处或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负责确定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及替补委员的审议等人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在学术问题上,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尊重个人的学术观点和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对有关建议、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需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意,并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