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委员会在二级院(系)改革、发展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握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掌握主导权,是学校党组织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是二级院(系)的政治核心,具有管党治党、把关定向、保证监督的政治责任。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总支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的成员为党总支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确定,可邀请非中共党员的行政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研究决定院(系)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干部培养推荐,教职员工职称评聘推荐、奖惩,教职员工教育管理、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组织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院(系)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维稳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党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对其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六)研究决定党内评优评先工作,对不合格党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实施。
(七)与院(系)行政沟通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育教学、创作科研、内部管理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听取行政负责人通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提出拟报请学校党委审批的重要事项。
(九)需要由党总支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凡涉及院(系)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应在行政会议审议的基础上,由党总支会议先行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1个月召开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总支委员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出席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对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一般应在会前征求其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与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研究确定。涉及本院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党总支书记应提前与院(系)行政负责人充分酝酿。凡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凡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提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资料告知与会人员。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提出议题的人员介绍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二)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三)需要形成决定或决议的,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一条 对所议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形成决议时,除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做出决策外,由主持人决定暂缓做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请示相关校领导后,再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凡有决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